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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明监狱罪犯吴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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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JYJS161595259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初中文化,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至2021年4月7日止。2018年12月11日交付广东省高明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3月10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高明监狱四监区三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吴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罪犯吴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湖南省洞口县(罪犯吴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湖南省洞口县司法局作出“罪犯吴某某适用于社区矫正,同意接受”的调查评估意见。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假释。

3月17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假释。3月24日,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经审查,认为罪犯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罪犯吴某某假释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罪犯吴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4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吴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12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吴某某积极履行判决财产附加刑,缴纳全部罚金,努力弥补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国家造成的损失,特别是积极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吴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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