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毕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03-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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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JS161399427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毕某某,男,1973年9月生,初中文化,原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7年11月24日被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2018年4月12日交付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无刑罚变动。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20年9月1日,汉王山监狱一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毕某某报请假释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了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情况。罪犯毕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计分考核转换表扬4个。
2.财产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全部履行。
3.刑期执行情况。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剩余刑期一年二个月余。
4.认罪悔改表现评定。根据《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监狱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毕某某政治改造、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文化改造、劳动改造表现情况、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六个方面共计二十五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得分100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5.“再犯罪危险”评估。根据监狱《罪犯出监再犯罪危险评估办法》,监狱“罪犯出监再犯罪危险评估小组”对罪犯毕某某的出监再犯罪危险进行评估。评估小组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评估:①违法犯罪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罪犯毕某某属初犯,无前科,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假释后也有固定住处,且有家人监管,家庭有稳定经济来源;②服刑期间现实表现。罪犯毕某某认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③生理和心理状况。通过社会适应心理测试,结果显示该犯能正确地认识自我,能正确地处理各种关系,情绪较稳定、有一定社会适应能力,心理测评各项指标较好,无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出监后有一定的谋生技能。经过小组成员认真评判,认为罪犯毕某某出监后再犯罪的风险一般;④监狱向罪犯居住地四川省叙永县司法局发出社会调查评估函,司法局调查后出具“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会议综合以上情况认为:罪犯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实际执行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也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六条“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的规定,建议对毕某某报请假释。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内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报请罪犯毕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四川省汉王山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毕某某假释案件进行审议,认为毕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报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报请罪犯毕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报请假释建议书》,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案卷材料审查。监狱将罪犯毕某某假释案件报请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2月28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法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认为罪犯毕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毕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