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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人员顾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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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JYJS1613804599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顾某某,男,汉族,1961年5月2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中坝镇汪泉村五组。顾某某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5日送入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2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一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顾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顾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顾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三万零四百二十六元五角一分。综合考虑顾某某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结合顾某某的改造表现及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和监管条件等因素,一分监区全体民警集体会议认为,顾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顾某某提请假释。

2016年2月3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管理科认为:1.犯罪性质:顾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不属于不得假释情形。2.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三万零四百二十六元五角一分,2014年2月26日缴纳赔偿金一千元,2014年4月8日缴纳赔偿金一千元,2016年5月13日缴纳赔偿金八千元。3.现实改造表现:顾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 记功一次,表扬四次。4.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评估:顾某某原籍系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家住武威市凉州区中坝镇汪泉村五组。经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司法局中坝司法所函调,评估结果同意接受顾某某进行社区矫正。据上述材料显示,顾某某假释后有固定居所,生活有着落,且改造表现较好,实际执行刑期过半,评估结果同意接受顾某某进行社区矫正。5.监区认定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顾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6年3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建议提请顾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作出“罪犯顾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6年3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顾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顾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顾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2016年5月9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公开审理顾某某假释一案,当庭进行质证。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5月18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某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综合考虑顾某某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结合顾某某的改造表现,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其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和监管条件等因素符合假释要求,法院依法裁定对顾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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