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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董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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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JYJS160315964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董某,男,1980年9月12日生,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以(2012)普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2013年5月15日调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刑期变动情况:该犯于2016年11月15日被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1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董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兴义监狱于2019年6月26日对该犯进行改造质量综合评估,认为该犯出狱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相关规定,兴义监狱发函征求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9月16日,贵州省兴仁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罪犯董某适用社区矫正。

9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分监区召开民警会议,对该犯的假释案件进行集体研究。会议综合罪犯董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9月20日,监区长办公会经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0月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董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董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查。

10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董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和罪犯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相关材料送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1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出具“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

11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董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董某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董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更11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董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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