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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州监狱罪犯余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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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S1601451003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余某某,男,1968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2018年6月26日投入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余某某入监后,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及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依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监狱提请罪犯假释工作办法(试行)》,2019年9月18日,湖北省黄州监狱三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经监区全体民警集体评议,综合罪犯余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剩余刑期以及罪犯自我评估等情况,认为该犯具备假释基本条件,对其适用假释后是否属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进行假释再犯风险评估。

服刑指导办公室对其再犯罪的危险开展评估,组织心理咨询师对该犯的心理进行测试评估,10月14日出具评估报告:“再犯罪危险的心理评估等级:中等”。心理评估后,三监区包管民警、办案民警依据平时教育管理的情况,结合查阅改造表现档案材料、个别谈话、罪犯心理评估报告、罪犯自评材料等方式,逐项查明《罪犯改造状况评估量表》各因子项,10月24日,三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讨论确认选项与分值,结合服刑指导办公室出具的罪犯心理评估量表,填写《罪犯改造状况评估量表》,该犯综合得分不满50分。刑罚执行科核查监区评估材料,并向罪犯余某某居住地湖北省武穴市司法局寄发了调查评估委托函,武穴市司法局收到监狱的调查委托函后,对该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委会意见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11月28日,武穴市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罪犯余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12月1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黄州监狱三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会议综合罪犯余某某的犯罪情形、入狱后的一贯改造表现、再犯罪危险评估结论和地方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该犯的情况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余某某提请假释。并将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余某某假释的意见,并按规定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征求检察机关意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的检察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假释的评审意见和检察机关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5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余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余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7月1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作出(2020)鄂11刑更71号裁定,对罪犯余某某予以假释。7月6日假释裁定书送达,监狱依法为罪犯余某某办理假释出狱手续,移交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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