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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敖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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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JYJS1600911270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敖某某,男,1993年6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以(2017)黔0303刑初5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2017年11月28日送至贵州省田沟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监狱对罪犯敖某某服刑期间改造表现作出综合评估,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改造,暂未发现有再犯罪危险,列为一般帮教对象。贵州省凤冈县司法局受监狱委托,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罪犯敖某某纳入社区矫正。

2019年9月1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田沟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敖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敖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服刑期间共获3个表扬,该犯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敖某某提请假释。

9月29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0月2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敖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敖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查。

10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敖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内,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相关材料送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敖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

12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敖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敖某某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敖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敖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经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无再犯罪危险,且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法裁定罪犯敖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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