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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经判入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人员曾某某不予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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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JYJS1600155282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曾某某,外号“老鼠”,男,1974年10月28日生,文盲,江西省贵溪市余家乡人。曾某某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9年3月20日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2009)月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并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以(2009)鹰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09年5月26日被送入景德镇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7月21日、2017年3月7日和2018年11月28日经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和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5月,监狱依照相关规定启动了本年度第四批次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5月7日监区按照监狱减刑、假释摸底排序办法在押犯当中进行摸底排序。

2020年5月18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对曾某某呈报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收到案卷后,通过阅档、核实曾某某家庭情况,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曾某某假释建议恰当。

2020年6月1日通过刑罚科科务会议研究通过对曾某某呈报假释,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时按照两院两部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向江西省贵溪市司法局发出了社区评估调查函。

2020年6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审议,作出同意曾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关曾某某假释提出异议的意见。检察机关出具了同意曾某某假释意见书,并将有关材料及当地司法机关评估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

2020年6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认为曾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备且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曾某某假释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于7月1日移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曾某某原判有罚金判项八万元至今仍未履行。合议认为曾某某在狱内虽然能够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劳动积极肯干,改造表现较好,但是在服刑期间对原有判项罚金至今未履行。此次假释案件呈报时,曾某某家属表示只能对原判项履行五万元,而未能全部履行。认为曾某某“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因此,2020年7月27日法院以(2020)赣02刑更432号刑事裁定对曾某某作出不予假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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