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四监狱罪犯黄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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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JYJS1598858110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黄某某,男,1946年2月12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以(2011)汝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洛刑二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2月3日送至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8月27日,按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南省第四监狱十四监区二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黄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黄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因患病未能参加劳动改造,能够积极配合治疗,至提请假释确定的考核日期共受表扬5次,改造评审均在良好以上,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符合假释最低服刑期限,假释后社会危险性低,没有再犯罪风险,罪犯本人愿意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建议对罪犯黄某某提请假释。
2019年8月29日十四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监区将罪犯黄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黄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因罪犯黄某某年龄较大,且身患多种疾病,假释后由其女儿黄某甲照顾其生活起居,经调查,黄某甲目前居住在郑州市二七区,于是我监狱向郑州市二七区司法局发送《假释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郑州市二七区司法局经综合评估,认为罪犯黄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和郑州市二七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综合罪犯黄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及年龄、身体状况,认为罪犯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社会危险性低,没有再犯罪风险,建议对罪犯黄某某提请假释,并在罪犯会见室和狱内公示栏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同意提请假释。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2019年10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提请的罪犯黄某某假释建议和检察机关意见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符合假释最低服刑期限,再犯罪风险评估较低,罪犯本人愿意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司法局综合评估认为该犯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检察机关同意提请假释,决定对罪犯黄某某提请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豫03刑更第1570号裁定,对罪犯黄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