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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交通肇事罪经判入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人员朱某假释案件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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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JYJS1597994160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朱某,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高中文化,原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局某车间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朱某因犯交通肇事罪经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8年1月18日入泰来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7月20日,泰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制定的《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下发了摸底通知及方案,各监区按要求摸排本单位假释情况,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作假释预测表。经刑罚执行科审核通过后,由监区向监狱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评估办公室申请评估,2019年11月22日经监狱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评估委员会评估该犯重新再犯罪危险性低。

2019年11月28日监狱收到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通东路派出所出具的担保人无犯罪记录证明、通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担保人收入证明及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同日泰来监狱将材料整理后向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发出了对朱某拟提请假释调查评估委托书。

2019年12月3日监狱收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朱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社区矫正部门同意接收后,2019年12月13日按照《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七监区一分监区组织了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朱某呈报假释一案,会议综合朱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朱某自入监狱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主动接受改造,悔罪意识强烈,遵守监规,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呈报假释。

2019年12月14日七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卷宗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12月1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经审查,刑罚科认为,朱某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卷宗内材料来源合法、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朱某假释建议适当,刑罚执行科同意监区的提请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2月20日泰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朱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同日在监狱内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任何监狱警察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结束后,监狱将相关材料提交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同时根据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制定的《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减刑、假释备案报告及有期徒刑罪犯假释呈报表一并报送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备案,2019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召开会议,同意监狱提请意见,并公示七个工作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9日),公示期没有收到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反映。

2020年1月3日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回复意见,同意朱某呈报假释。

2020年1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省局备案审核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时邀请检察机关参加会议。会议对相关材料进行研究,认为朱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同意为朱某呈报假释并制作《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于2020年1月15日一并报送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缴纳且全部反赃,综合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等,朱某符合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朱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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