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柯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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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JYJS1597658563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柯某某,男,1989年3月4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诈骗罪,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追缴被告人柯某某的违法所得59050.5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3月12日押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我监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8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建省漳州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柯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就以下案情进行了综合分析:㈠罪犯柯某某犯诈骗罪,系侵犯财产犯罪,非法定不能假释的类别,其没有犯罪前科,非累犯,主观恶性不强。㈡罪犯柯某某在法院判决时能当庭认罪,悔罪赎罪态度较好,对于其财产性判项罚金1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9050.5元,发还被害人,罪犯柯某某已联系其家人,计划全部缴交。㈢罪犯柯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起始期内累计获1293分,共获表扬2次。罪犯柯某某自交付执行至2019年6月,已实际执行刑期1年3个月,余刑11个月,考核起始期、考核分、假释考验期等符合闽高法〔2017〕65号《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法定假释条件。㈤罪犯柯某某已婚,父母健在,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其妻表示愿意作为其社区矫正的监督保证人;假释后有固定居所,福建省安溪县魁斗镇佛仔格村后寮60号。罪犯柯某某家庭关系和睦稳定,假释后有固定居所和生活来源,具备假释后社区矫正条件。综合上述罪犯柯某某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犯罪后表现、入狱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及假释后社区矫正家庭具体帮教条件,分监区民警一致认为,罪犯柯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建议依法对罪犯柯某某予以呈报假释,报监区长办公会研究。
三监区于2019年8月5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分监区意见,全体民警一致同意对罪犯柯某某呈报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重点对罪犯陈某某假释起始期、实际执行刑期、考核分、奖惩审批情况和假释后社区矫正衔接条件等材料进行了审核把关。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柯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柯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期间,由漳州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向福建省安溪县司法局发函核实罪犯柯某某假释后居住地及评估社区矫正条件。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柯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按照规定与罪犯柯某某亲属签订假释帮教协议书。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柯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柯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柯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并且罪犯假释后的监管和社区矫正衔接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柯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监狱于2019年10月8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罪犯柯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柯某某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缴交罚金12000元和违法所得59050.5元,其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司法局审前评估意见认为罪犯柯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其有固定住所和经济较好,其妻愿意作为罪犯柯某某假释期间的保证人对其进行监督。法院认为,罪犯柯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较小,可以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裁定对罪犯柯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
【典型意义】
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闽高法〔2017〕6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罪犯积极执行财产性判项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本案中罪犯柯某某积极财产性判项,缴交罚金12000元和违法所得59050.5元,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法院认定罪犯柯某某能积极履行财产刑,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作出予以假释的裁定,符合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最新规定,确保法院生效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维护了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具有财产性判项的其他服刑罪犯如何正确认识和履行财产性判项起到积极正面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