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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人员林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3-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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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JYJS1596508930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林某某,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2018年7月16日交付广东省北江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8月27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北江监狱四监区四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林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林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揭西县(罪犯林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揭西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林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监狱对林某某再犯罪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其再犯罪风险程度为低度。据此,会议认为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林某某提请假释。

9月2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林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经审查,认为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林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9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林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广东省韶关黄岗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假释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0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林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林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1月22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林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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