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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罪犯杨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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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JYJS1596077483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位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于2016年12月28日以(2016)内07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2017年4月11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9月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扎兰屯监狱病残犯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杨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以下情况: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扎兰屯市司法局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同意杨某实施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该犯姐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收入和住处,能够与其共同居住,监狱狱侦科对该犯重新犯罪可能性进行评估,认定其重新犯罪可能性小,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杨某提请假释。

9月9日,病残犯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民警会议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监狱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杨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杨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报请罪犯杨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3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杨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4月1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杨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杨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会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杨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杨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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