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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诈骗罪被判入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人员刘某某假释案件

  • 案例时间: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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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JYJS1595489902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75年2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嫩江县,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嫩江县某村。刘某某因犯诈骗罪经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8年4月9日入黑龙江省北安监狱集训队,后转入五大连池监狱服刑,2019年7月17日转入泰来监狱十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7月2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省监狱管理局制定的《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下发了摸底通知及方案,各监区按要求摸排本单位假释情况。经刑罚执行科审核通过后,监区向监狱申请对刘某某进行再犯罪危险性评估评估,2019年11月22日经评估刘某某重新再犯罪危险性低。同时收到嫩江市公安局塔溪派出所出具的担保人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塔溪村委会出具收入证明。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9年11月28日泰来监狱向嫩江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发出了对刘某某拟提请假释调查评估委托书,同时将原审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罚金缴纳证明、家属签署的假释担保书、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及改造表现情况、奖分情况等材料一同寄出。

2019年12月6日监狱收到嫩江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刘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收到社区矫正部门的明确意见后,2019年12月12日按照《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分监区组织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刘某某假释一案,会议综合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刘某某在转入我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呈报假释。

2019年12月13日十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卷宗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12月1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经审查,监狱刑罚科认为,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卷宗内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刘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刑罚执行科同意监区提请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2月20日泰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提请刘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同日在监狱内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任何监狱警察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结束后,监狱将相关材料提交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同时根据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制定的《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减刑、假释备案报告及有期徒刑罪犯假释呈报表一并报送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备案,2019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召开会议,同意监狱提请意见,并公示七个工作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9日),公示结束后监狱将《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公示情况的报告》报送至省监狱局,由省局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提请减刑假释备案审核通知书》,监狱收到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的意见提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20年1月3日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回复意见,同意刘某某呈报假释。

2020年1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省局备案审核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时邀请检察机关参加会议。会议对相关材料进行研究,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同意为刘某某呈报假释并制作《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于2020年1月15日一并报送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缴纳,综合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等,刘某某符合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刘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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