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强奸罪被判入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人员唐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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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S159532268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唐某某,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因强奸罪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14日止。于2018年7月10日送执行机关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化情况:无。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滕州监狱二监区组织全体民警对2020年第一批次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进行研究,会议综合唐某某服刑期间一贯改造表现认为,其在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表扬奖励三次。截至监区研究之日,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监狱委托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对唐某某社区矫正条件进行调查评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进行了调查走访,其妻子称:其家庭关系和谐,年收入八万左右,其入狱前月收入五千左右,犯罪前无不良恶习,身体健康。从派出所的调查情况看,唐某某除此次犯罪行为外,在此前没有发现其他违法情况。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根据调查情况,出具了“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综上,执行机关初步认定唐某某符合法定可以假释条件,无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唐某某拟提请假释。监区将对唐某某拟提请假释意见提交监区长办公会审查。
2020年2月27日,山东省滕州监狱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经集体评议,认为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截至2020年1月,获得表扬奖励三次。2020年1月19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出具“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唐某某狱内实际表现、犯罪情节、社区评估结果等,认为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唐某某提请假释。监区于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2月28日在监区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
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可以假释条件,提请程序合法,同意监区建议提请假释的建议。
2020年5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评审委员会认为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作出建议对唐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将唐某某案卷材料及提请建议报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办案组进行审查,经审查,未发现不当之处。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唐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及检察院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5月6日,山东省滕州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唐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唐某某符合法定可以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唐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移送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抄送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审理,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唐某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宣判,裁定对唐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1年6月14日止,并于当天将假释裁定书送达罪犯本人。监狱依法为唐某某办理假释出狱手续,移交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