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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入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人员沈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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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S159489108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沈某某,男,1982年5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因犯盗窃罪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以(2012)长刑初字第5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2015年4月17日、2016年12月16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3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经监区初步摸排,认为沈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在监狱刑罚执行科协助下,发函委托沈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司法局做出对拟假释罪犯沈某某的社会调查评估。5月17日,修水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建议对沈某某适用假释刑罚。

10月17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经与会民警集体讨论研究,一致认为,沈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主动认罪悔罪,及时全部履行判决罚金;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端正自身改造态度;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在劳动改造方面,沈某某从事埋夹工序,每天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沈某某案情符合有关假释法律规定,且假释后社会支持系统较好,家庭比较和睦,监护人有稳定工作,再犯罪可能性较小,一致同意对沈某某提请假释。经在监区公示三日无异议后,通过监狱减刑假释办案平台,及时呈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接到监区对沈某某拟假释的案卷材料后,深入监区,与监区民警进一步调查了解,核实沈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11月23日,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审查沈某某假释一案,经讨论认为:经查阅沈某某案卷和深入监区了解核实该犯改造表现,沈某某能主动认罪悔罪,严格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教育和劳动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沈某某案情符合假释相关法律规定;经发函调查了解,沈某某社会支持系统较好,邻居和社区居民表示接纳,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小,且司法局同意纳入社区矫正,一致同意对沈某某提请假释,并呈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月15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对沈某某提请假释,并在全狱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民警和罪犯提出异议。

1月23日,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月13日,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出具审查意见,认为监狱对沈某某提请假释的依据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监狱的提请建议。

2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案件审议结果、公示情况及检察意见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研究,2月18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同意对沈某某提请假释,并于2月21日提交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3月6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监狱数字法庭召开假释听证会,远程开庭审理沈某某假释一案。之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沈某某假释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3月11日召开假释宣判会,以(2019)青01刑更1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沈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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