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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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JYJS1593679304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柳嘉镇学习村学习组,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柳嘉镇学习村学习组。张某主要犯罪事实如下:2012年4月16日凌晨,张某伙同他人在泉州鲤城区因琐事打架,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张某系主犯。
张某因故意伤害罪,2013年5月14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泉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2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29日交付福建省闽西监狱执行刑罚。因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2015)岩刑执字第1911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15日。张某现在闽西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月1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建省闽西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集体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真,张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张某呈报假释一案,七监区十九分监区就掌握的罪犯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张某入监后悔改表现一贯良好,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且获得表扬四次,剩余刑期仅一年十一个月,且四川省宜宾县司法局同意其回归社区矫正,家属也签署了帮教协议。七监区十九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张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张某提请假释。
2020年1月20日,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经集体审核同意第十九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进行审查。2020年2月10日经监狱狱政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张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驻监检察机关进行审阅,十个工作日后,提交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2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张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0年3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张某假释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罪犯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张某原犯罪事实和情节,被判刑罚情况,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被监管条件等因素考虑,可以认定张某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张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