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服刑人员崔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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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JYJS1591319571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崔某某,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江苏省金湖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以(2015)琅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以(2015)滁刑终字第002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2019年3月23日调入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崔某某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投入改造,基本每个月都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分局级服刑积极分子,其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并获得表扬四次的奖励,其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报请假释条件。其妻子刘某于2019年9月22日出具假释担保书。2019年12月30日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司法局出具的(2019)金司评价字第009号接受委托调查复函综合评估意见为:如果对崔某某适用假释,我县社区矫正机构可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安徽省九成监狱个人于2020年1月1日提出假释申请。
依据《监狱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高法【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2020年1月20日,分监区召开了减刑、假释区务会,根据崔某某的日常改造表现,认为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民警经集体研究,建议给崔某某报请假释。
2020年2月7日,崔某某所在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民警经集体研究建议对崔某某报请假释,将相关案卷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报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拟同意对崔某某报请假释,提交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于2020年3月16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经集体评审,一致同意对崔某某报请假释。公示无异议后,将该犯的假释卷宗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依法出具同意崔某某报请假释的审查意见。
2020年4月16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局长办公会,全体成员经集体研究,一致同意对崔某某的报请假释,将案件移送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5月20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对崔某某假释案作出裁定,同意对崔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1年2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