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1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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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JYJS1591233691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唐某,女,1967年12月4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人,高中文化。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9月27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唐某于2016年10月20日投入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刑期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6日四监区收到服刑人员唐某假释的申请。随即四监区将唐某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刑执行情况证明、行政奖励情况、日常表现情况等材料审核后整理成卷,报至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1.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在担任监督岗值班员期间,能积极协助民警维护好监区的秩序,改造表现较好,无违规情况发生。唐某截止2018年9月,累计获得行政奖励表扬三次。2.唐某不系累犯,且罪名、原判刑期均符合假释条件。3.唐某已履行完毕财产刑(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出具收款单据)。4.唐某已实际执行刑期三年八个月。
2018年9月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发函委托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对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2018年9月12日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回函至监狱,综合评估意见: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2018年9月7日,教育改造中心根据《假释及保外就医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表》,对唐某进行“服刑人员社会危险性评估”测试。测评结果为:唐某社会危险性较低。
2018年9月26日,监狱罪犯社会危险评估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根据教育改造中心量表测评结果,结合唐某犯罪类型、改造表现、社会支持系统,家庭经济状况年龄等因素进行社会危险性综合评估,评估结论:再犯罪危险评估为低度,社会危险性评估为低度。
2018年10月1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女子监狱四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服刑人员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经监区集体评议,建议对唐某提请假释。
2018年10月12日,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对唐某提请减刑案进行审核,同意监区民警集体会议对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并将提请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卷宗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刑罚执行科鉴于在前期审查中唐某符合假释法定条件,江北区司法局也建议其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同时认为监区认定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建议对唐某提请假释,同意受理并上报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
2018年11月14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评议,同意唐某提请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21日),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至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
2018年11月22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驻女子监狱检察室作出“服刑人员唐某假释未发现不当情况,对其假释无异议”的检察意见。
2018年12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唐某假释建议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并作出提请服刑人员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28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经矫正机关调查评估,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