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监狱罪犯方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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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JYJS1590653889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方某,男,1995年11月出生于湖北省嘉鱼县,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于2018年4月12日到咸宁监狱服刑至今。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鄂122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交付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及湖北省《监狱提请罪犯假释工作办法(试行)》,2019年8月监狱对罪犯方某进行心理评估--“没有再犯罪风险”量表评估--社区环境调查评估,2019年9月12日湖北省嘉鱼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出具“罪犯方某具备非监禁刑监管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意见。2019年9月30日湖北省咸宁监狱再犯罪危险评估小组会议认定罪犯方某评估分值有效。
2019年10月8日,湖北省咸宁监狱五监区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方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得2019年1月表扬、2019年8月表扬。经评估没有再犯罪风险,建议报请假释。审议结果监区公示了三天,未收到监区民警、罪犯异议。
五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该犯系从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以上,剩余刑期六个月,获得二个表扬,监区认定罪犯方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湖北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罪犯方某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优先办理假释,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1月7日,湖北省咸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呈报罪犯方某假释,驻监检察人员应邀参加会议并同意此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公示了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方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1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方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方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方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6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罪犯方某假释案件。湖北省咸宁监狱组织部分民警、罪犯旁听。
2019年12月6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方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以上,依法裁定对罪犯方某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1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