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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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JYJS159065373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75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无业,住湖北省大冶市金山店镇。因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2017年12月12日交付湖北省黄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8月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监狱提请罪犯假释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湖北省黄州监狱六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李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获得3个表扬(2018年8月表扬,2019年1月表扬,2019年5月表扬),经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李某某建议提请假释,并报送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提请假释材料后,一查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二查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呈报条件;三查提请假释建议是否恰当;四是重点审查罪犯李某某假释风险评估材料及受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湖北省大冶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从这四个方面深入审查。
2019年8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同意接收的《假释审前调查报告》,符合假释条件,作出同意李某某提请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移交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李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9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李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0月21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罪犯李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2019年10月25日假释裁定书送达,监狱依法为李某某办理假释出狱手续,移交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