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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肖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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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JYJS158978776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肖某,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河南省夏邑县刘店集乡肖河村村民。因交通肇事罪经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以(2017)豫1426刑初8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案在法定期限内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肖某系肇事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抗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抗诉理由成立。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8日以(2018)豫14邢终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03月15日送入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9月1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六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肖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肖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肖某自入狱后一年六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二次,自入狱以来,共进行二次评审鉴定,鉴定结果为:优秀一次,良好一次,综上所述,肖某确有悔改表现。关于肖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六监区进行了认真研究,首先肖犯不是暴力性犯罪,无前科;其次肖犯家庭完整,父母、哥姐相处和睦,假释后有生活来源;根据肖犯入狱后一贯表现,结合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及社区矫正调查肖犯家中情况,六监区研究分析认为,肖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综上所述,肖犯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肖某提请假释。

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意见,在监区公示二日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按照减刑假释文件规定,组织监狱狱政科、教育科、狱侦科、生活卫生科、劳动改造科分别对该犯行政奖惩、计分考核、评审鉴定结果、三课成绩、劳动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分项审核后,结合刑罚执行科审查情况,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肖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肖某假释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全程监督,对罪犯肖某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呈报”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和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肖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肖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肖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0月29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肖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二次,自入狱以来,评审鉴定二次,鉴定结果为:优秀一次,良好一次,2019年上半年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结合在夏邑县司法局召开听证会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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