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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北墅监狱服刑人员王某不予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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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S158933893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男,1983年6月25日生,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6年11月30日缴纳一万元,2017年10月12日缴纳九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至2024年3月28日止,于2014年4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23日减刑九个月;2018年4月24日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28日止。王某现已执行刑期九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2月1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王某所在监区警察集体研究认为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王某兑现表扬奖励六次,现有考核分193分,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遂提出对其假释的建议,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2020年2月3日,三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认为,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截至2019年12月份,王某兑现表扬奖励六次,现有考核分193分。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王某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出具了调查结果为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遂提出对王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假释意见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

三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处审查。刑罚执行处经审查,截至2020年3月,王某剩余刑期二年六个月,兑现表扬奖励六次,现有考核分193分。因王某系涉毒犯罪,三监区按照从严情况为其提请假释。结合其改造及奖励情况,认为三监区认定王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王某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出具了调查结果为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同意三监区为其提请假释。

2020年3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合议同意对王某提请假释。评审会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3月23日至3月27日,公示期内无异议。3月30日,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提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同意王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书。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王某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3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经合议同意对王某提请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4月3日,北墅监狱报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5日进行裁前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裁定,王某现虽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鉴于王某贩毒多次,贩毒数量达161克,且其自己有吸毒史,有再犯罪危险,裁定不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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