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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人员刘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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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S158933835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自2014年5月以来,刘某从他人购卖空白光盘31.43万张及刻录设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刻制光盘销售,自2016年5月至8月间,通过淘宝网销售光盘价值26.93万元。2018年12月22日,刘某因侵犯著作权罪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以(2017)鲁109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2018年8月10日,刘某送至烟台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刘某自入监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并能按照规定参加队列训练;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树立出狱后有一技之长的信念,学习劳动技能,历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良好以上成绩;在劳动中,能够落实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刘某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思想上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对社会危害性,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悔罪。”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2月3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烟台监狱劳动改造六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刘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刘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刘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现有余刑十一个月八天,并有考核分2133分,给予表扬奖励三次。刘某所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服刑期间已全部履行完毕。综合考察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刘某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出具了“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评估意见。劳动改造六监区集体会议认为,刘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刘某提请假释。同日,劳动改造六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办公会同意依法对服刑人员刘某提请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两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

劳动改造六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刘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

2020年1月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刘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刘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检查机关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未发现呈报不当情形”。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刘某假释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1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刘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刘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月20日,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财产刑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对刘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2020年1月21日,刘某假释释放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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