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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人员曾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8-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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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JYJS1588068453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曾某某,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定南县。因犯非法采矿罪,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4)明刑初字第54号之一刑事判决,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宣判后,曾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4)三刑终字第115号之一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13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2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建永安监狱直属四中队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曾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曾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曾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清犯罪危害性,积极靠拢政府;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成绩较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民警安排的任务。曾某某提请假释间隔期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分数1314分,兑现表扬两次,考核期间无违规扣分,表现较好。其实际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其罚金两万元已向原审法院全额履行完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家庭帮教条件较好,其妻子签署帮教协议书,其户籍所在地司法局也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曾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综合认为曾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曾某某提请假释,并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认为,直属四中队认定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其妻子同意对其进行帮教,司法局回函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曾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直属四中队对曾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于2020年1月20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曾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曾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2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曾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曾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曾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2月28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某原判刑期已实际执行过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曾某某住所地司法局亦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综合考量曾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曾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有关规定,依法裁定对曾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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