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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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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JYJS1587864273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张某某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以(2017)内0304刑初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公诉机关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内03刑终6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乌海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刑期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于2017年8月24日交付执行,2017年9月29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3月7日,张某某提出假释申请,张某某的姐姐张某金自愿做保证人,并提供了保证书、身份证明、关系证明、生活来源证明、就业单位证明、售房合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二监区初步审核,认为张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拟提请假释。

2019年3月12日,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法制科核实了张某某假释后拟居住地。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监狱委托乌海市乌达区司法局调查评估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2019年3月29日,乌海市乌达区司法局出具调“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2019年6月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某提请假释案。张某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坦白并有立功表现。保证人张某金自愿承担保证人义务,经相关单位提供证明,张某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在乌达区,符合保证人条件。监区对张某某犯罪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假释后居所及生活来源情况、家庭成员及保证人情况、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及罪犯本人保证书综合分析,张某某适用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张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监区综合以上情况,认为张某某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张某某提请假释。 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2019年10月8日,经监狱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案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连同监区报送的案卷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0月9日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并邀请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张某某提请假释建议进行评审,同意提请张某某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9年12月20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张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张某某假释。监狱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月14日,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和法定程序。

2020年1月17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张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向张某某告知了假释应当遵守的规定,办理了假释的相关手续。2020年1月18日,监狱将张某某与乌海市乌达区司法局实现无缝对接,司法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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