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人员舒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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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JYJS1587603801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舒某某,男,1985年12月8日生,湖北省通山县人。2018年5月17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服刑人员舒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2018年6月7日交付江苏省宜兴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6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宜兴监狱七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舒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舒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舒某某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一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舒某某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湖北省通山县司法局对舒某某拟提请假释的社区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建议对舒某某适用非监禁刑。舒某某假释后再犯罪可能性评估为低度,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七监区集体会议认为,舒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舒某某提请假释。
七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认定舒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
2019年7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舒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舒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 “罪犯舒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罪犯舒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7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舒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舒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舒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并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8月3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舒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