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从化监狱服刑人员谢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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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JYJS158674768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谢某某,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7月20日移送广东省从化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监区组织核查了未来三个月符合假释基本条件的罪犯情况。经筛查,谢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服从警官的管理,积极参加学习,每月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三次,原判罚金三千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经监区会议讨论认为谢某某符合假释基本要求,拟提请假释前的考察评估对象,向评估中心提请对谢某某开展再犯罪危险性评估,并于次月由监狱刑罚部门向谢某某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
2018年10月,监狱收到了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谢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当月,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出具了《罪犯再犯危险性评估报告》,综合分析谢某某原犯罪情况及恶习程度、服刑期间现实改造表现、矫正目标实现情况、社区管束条件、社会适应水平和心理测试情况等,经监狱改造评估中心评估,认定其再犯危险性为中度,建议可以对谢某某提请假释。
2019年2月17日,从化监狱四监区召开罪犯减刑假释集体评议会,经集体评议,综合考虑谢某某的改造表现及剩余刑期以及心理评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出具的《罪犯再犯危险性评估报告》等情况,认为谢某某具备提请假释条件。经评议,一致同意对谢某某提请假释,并提交监区长办公会讨论,会后形成资格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9年2月21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讨论并通过了对谢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9年3月,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经过审查认为,谢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认定其没有再犯罪危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谢某某假释建议适当,谢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司法局已经回函同意接收,监区提请的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的提请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
2019年3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谢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广州市检察院派员列席未提出反对意见,会后形成提请榜并依法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9年3月25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谢某某提请假释并送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监狱对谢某某假释案件的提请意见,经过开庭审理,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2019)粤01刑更第2692号】,对谢某某予以假释,考验期限为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