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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人员陈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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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JYJS1586420186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湖北省通山县人,初中文化。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浙0784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刑满日期为2020年12月4日。因检察机关抗诉,同案犯上诉,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7月8日以(2016)浙07刑终373号刑事裁定,予以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陈某某于2016年7月26日交付浙江省南湖监狱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九个月,刑满日期变动为2020年3月4日。

【案件办理过程】

陈某某在服刑期间,曾于2018年9月因连续多次无故完不成劳动任务,扣5分,后经民警教育,能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陈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管服教,自觉履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车工的劳动岗位上,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积极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认真掌握劳动技能,积极提高劳动效率。因确有悔改表现,在考核周期内(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累计已获得两个表扬奖励。

陈某某于2019年7月1日向监区提出假释申请;2019年7月9日,经监区审查会议审查,提交刑罚执行科复核,并向湖北省通山县司法局发函,委托其对陈某某呈报假释适用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评估,湖北省通山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于2019年7月25日调查意见为:陈某某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建议对陈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罚。

2019年11月27日,经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了陈某某呈报假释的建议,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9年12月23日,经刑罚执行科会议研究,同意监区对陈某某呈报假释的意见,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2月26日,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假释条件,并于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日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至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请依法裁定。

2020年1月7日,经南湖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陈某某提请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某的假释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考虑陈某某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陈某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和假释后家庭情况及社区矫正机关意见,2020年1月20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陈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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