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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苑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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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S1585798514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苑某某,女,1968年4月22日出生,中专文化,河北省怀来县人。2015年12月30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附带民事赔偿1099682.59元。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25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苑犯于2016年6月1日被交付执行刑罚,羁押于河北省女子监狱。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21日,由于苑某某已执行刑期二年三个月有余,已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经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低危险等级,附带民事赔偿1099682.59元已全部履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可以假释的相关规定,依照《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所在监区包组警察以罪犯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且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低危险等级,可认定为目前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罪犯苑某某提请假释。同日,女子监狱十七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认为,苑某某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遵守生活卫生制度,个人分担的卫生项目保持整洁;参加思想和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能做到尊重教师,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到课率达100%;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管理,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服刑以来先后获得考核表扬四次,考核记功三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附带民事赔偿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因此,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可以为其提请假释。同时,综合考虑苑某某在此次犯罪为过失犯罪,且已取得受害人及受害人亲属的谅解。监区全体人民警察一致同意为苑某某提请假释。

2018年9月21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苑某某提请假释。

经监区公示三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十七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时结合罪犯苑某某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以及危险性评估结果等各方面因素,拟建议对苑某某提请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委托苑某某户籍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10月11日经罪犯户籍地河北省怀来县司法局出具同意罪犯纳入社区矫正意见,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议对苑某某提请假释。

2018年11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苑某某交付执行后,在服刑过程中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危险性评估结果、已服刑期符合可以提请假释的条件。同时,苑某某所犯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且被交付执行后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取得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符合可以提请假释的条件。因此,同意刑罚执行科的建议,并作出对苑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

经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的异议后,将苑某某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河北省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苑某某在被交付执行后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已履行全部财产性判项,经评估目前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户籍地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同意其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同意女子监狱对苑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苑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2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苑某某假释建议、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结果及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苑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因此,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对苑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24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女子监狱狱内法庭开庭审理了苑某某假释一案,认为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现实改造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其服刑期限已达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其原居住地社区矫正组织已表示接受其矫正,对其监督管理,同时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2018)冀01刑更36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苑某某予以假释。

苑某某犯罪性质为过失性犯罪,不具备主观恶性,且在入狱服刑后,苑某某将附带民事赔偿全部履行,取得交通事故红伤者和死者家属的谅解,平复了因犯罪产生的社会矛盾,社区矫正部门经调查评估出具了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因此,监狱对苑某某提请假释,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裁定假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精神和要求,体现出了法律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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