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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人员徐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6-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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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S1585798194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徐某某,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河北省邯郸市人。2010年11月1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徐某于2011年2月25日被交付执行刑罚,羁押于河北省邯郸监狱。2013年11月8日,由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5年11月13日,由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0月15日,由于徐某某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低危险等级,且已执行八年六个月,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所在监区包组警察因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低危险等级,可认定为没有再犯罪危险,为徐某某提请假释。同日,邯郸监狱七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认为,徐某某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监狱组织的考试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并能按时完成监区的生产任务,受到监区好评。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于2013年11月及2015年11月获得两次减刑。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考核表扬六次,考核记功三次,2015、2017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虽然在2016年10月29日,因违纪被给予严管集训一个月,但通过干警谈话教育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能够做到积极改造。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可以为其提请假释。同时,综合考虑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自首,且在判决前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主观恶性不大。监区全体人民警察一致同意为徐某某提请假释。

2018年10月15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徐某某提请假释。

经监区公示三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七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邯郸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时结合徐某某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以及危险性评估结果等各方面因素,拟建议对罪犯徐某某提请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委托罪犯徐某某户籍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11月2日邯郸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议对徐某某提请假释。

2018年11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徐某某交付执行后,在服刑过程中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危险性评估结果及已服刑期,符合可以提请假释的条件。同时,徐某某在作案后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意刑罚执行科的建议,作出对徐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

经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的异议后,将徐某某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同意邯郸监狱的假释意见,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徐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2月3日,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出具了同意对徐某某纳入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2018年12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徐某某假释建议、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结果及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徐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因此,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对徐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邯郸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28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邯郸监狱狱内法庭开庭审理了徐某某假释一案,认为徐某某已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能够认罪悔罪,通过改造对其所犯罪行有较深刻认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并以实际行动痛改前非,改恶从善,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2018)冀04刑更5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徐某某予以假释。

在徐某某假释案件中,尽管罪犯在服刑期间因违纪曾受到严管处罚一次,但在被交付执行后,狱内一惯性表现较好,且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在案件判决阶段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平复了因犯罪可能会引发的衍生社会矛盾,社区矫正部门经调查评估出具了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因此,监狱对徐某某提请假释,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裁定假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精神和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法律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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