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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吴家洼监狱服刑人员范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6-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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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JYJS1585644179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范某某,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范某某因犯盗窃罪,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以(2017)沪0117刑初10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2017年9月5日交付执行,2017年12月13日移押上海市吴家洼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6日22时许,范某某至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某居民小区,推门入室,趁室内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沈某某放于家中的人民币九百元、手机一部、平板电脑一台及金银首饰若干。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8月5日范某某所在监区,以范某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确有悔改表现,刑期已过二分之一,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计分考评等级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完毕,自入监以来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十一个月,符合假释条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出假释立案申请。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立案申请后,对范某某的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罪犯范某某于2017年9月5日交付执行以来,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无违纪扣分情况,计分考评等级为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无前科劣迹,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完毕,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十一个月。确有悔改表现,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条件。遂于2019年8月6日同意假释立案。

监狱假释立案后,监狱刑罚执行科于2019年8月7日向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司法局发函,委托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对范某某适用假释进行居住地调查评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后于2019年8月26日回函认为:对罪犯范某某适用假释后不会对当地社区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受范某某社区矫正。

2019年9月20日,范某某所在监区召开民警会议,对范某某假释案件进行集体评议,经监区与会民警一致同意,决定拟报请对范某某假释。经监区公示三日无异议后,2019年9月26日监区将范某某假释卷宗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于2019年10月12日审查卷宗材料后认为范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无违纪扣分情况,计分考评等级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完毕,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十一个月,确有悔改表现,并刑期已过二分之一,社区矫正组织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拟同意监区报请的假释意见,科室审查意见公开后将范某某假释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

2019年10月24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后认为:范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无前科劣迹,无违纪扣分情况。确有悔改表现,现计分考评等级为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以上,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完毕,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十一个月。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条件。社区矫正组织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认为适用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意接受范某某社区矫正。监狱办理假释案件程序规范,同意监区对范某某拟报请假释的假释意见。建议报请对范某某假释。

为充分体现减刑、假释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公开性,监狱评审会后,监狱在全监范围内对范某某拟报请假释的意见予以公示,公示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未收到监狱服刑人员及监狱民警的异议意见。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2019年10月31日将范某某假释的卷宗材料移送上海市四岔河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2019年11月8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罪犯范某某符合报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建议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19年11月11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经审定认为范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计分考评等级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无违纪扣分情况,无前科劣迹,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刑期已过二分之一,自入监以来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十一个月,社区矫正组织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认为适用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意接受范某某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意见,审议决定报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范某某予以假释。

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狱于2019年11月26日将范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报请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并监狱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2019年12月2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范某某假释一案进行裁定,法院认为,范某某在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已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适用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建议假释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沪03刑更5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范某某予以假释。范某某表示回到社区后,要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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