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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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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S158460873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人员,原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王某某因犯伪造国家证件、印章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于2016年7月22日交付四川省眉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2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19年5月21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眉州监狱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某假释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王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计分考核转换表扬三个。

2.刑期执行情况。王某某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3.假释间隔时间。王某某自上次减刑后已间隔八个月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以及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眉州监狱2018年5月23日《减刑假释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对于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报请假释的,其间隔时间在一年的间隔时间基础上相应缩短三分之一”。

5.悔改表现评定。按照《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监狱悔改表现评定小组对王某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劳动改造表现情况、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共计25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得分100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6.“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评估。监区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评议:①王某某违法犯罪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法院给予了从轻处罚,假释后也有固定住处,有家人监管;②服刑期间现实表现。王某某认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③生理和心理状况。王某某正值壮年,性格成熟,狱内情绪稳定,认知正常,无吸毒史;④社区调查评估。眉州监狱向罪犯居住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司法局发出社会调查评估函,雅安市雨城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为“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综合以上情况,监区集体评议认为王某某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综合以上情况,监区认为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王某某报请假释。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照四川省眉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报请暂行办法》规定,监区将报请王某某假释意见在监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民警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的报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评审会议对王某某假释一案进行评审,并邀请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作出同意报请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将报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及公示情况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眉州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王某某假释案进行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报请王某某假释。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假释建议书》,并将《报请假释建议书(副本)》连同案卷材料移送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眉州监狱将王某某假释案件报请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19年10月28日裁定王某某假释,2019年11月5日送达《假释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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