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田沟监狱服刑人员练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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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JYJS158460517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练某某,男,1969年6月2日生,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练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黔0328初字30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3月29日分流入贵州省田沟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经监狱进行狱内综合评估,练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改造,预计出狱后无再犯罪危险。贵州省凤冈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为,经调查有关单位,练某某犯罪前在居住所在社区表现良好,其家人愿意协助监管且签订帮教承诺书,具备监管条件。综合其犯罪前表现、有关单位意见、家庭监管条件,贵州省凤冈县司法局同意将练某某纳入社区矫正。2019年5月1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田沟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干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练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练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练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在服刑期间经考核获一个表扬,在判决时已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练某某提请假释。
2019年5月22日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9年6月1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练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练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查。
2019年6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练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届满后,监狱将相关材料移送送贵州省遵义市检察院征求意见。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练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
2019年7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练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练某某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练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7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练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练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