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江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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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JYJS1584069699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江某某,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10月26日交付广东省番禺监狱执行刑罚。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8月26日和2016年12月30日对其作出减刑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2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监区组织民警核查未来三个月符合假释基本条件的罪犯情况。经筛查,罪犯江某某符合监狱提请假释条件,在本考核期内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服从警官的管理,积极参加学习,每月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表扬5次,剩余考核分487分,其原判罚金2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监区民警经讨论认为江某某符合假释要求,拟提请假释前的考察评估对象,向评估中心提出为江某某开展再犯罪危险性评估。
2018年6月15日,湖南省耒阳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江某某适用社区矫正。2019年2月15日,广东省番禺监狱改造评估中心出具《拟假释罪犯再犯危险性评估报告》:综合分析罪犯江某某原犯罪情况及恶习程度、服刑期间现实改造表现、矫正目标实现情况、社区管束条件、社会适应水平和心理测试情况等,经监狱改造评估中心评估,认定其再犯危险性可能为:中度,建议可以提请假释。
2019年2月20日,监区召开罪犯减刑假释集体评议会,经集体评议,综合考虑罪犯江某某的改造表现及剩余刑期以及心理评估、耒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情况,认为江某某具备提请假释基本条件。经评议,监区同意对江某某提请假释,并提交监区长办公会讨论。
3月1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讨论并通过了对江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
3月13日,监狱刑罚执行组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内地能接受到有效地监督管理,司法局已经回函同意接收,家属也已经签署家属意见书。监区提请的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的提请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
3月14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江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考核期内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服从警官的管理,积极参加学习,每月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且再犯罪危险评估为低度,江某某假释以后生活来源稳定以及监管条件良好,刑罚执行部门提请的假释建议适当,同意提请假释的意见,决定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讨论。期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狱务公开相关规定制定评审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未提出异议。
3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经讨论,同意评审会关于为罪犯江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审核裁定。
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执行组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3月29日将江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监狱对江某某假释案件的提请意见,经过开庭审理,于2019年4月30日做出刑事裁定,对罪犯江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核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