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07-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JYJS158319827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1989年7月出生,原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以(2012)闵刑初字第6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2012年9月13日送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4年8月22日减刑十个月;2016年1月29日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1月28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满日期变更为2020年3月15日。

前科劣迹情况:无。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履行完毕。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2月15日中午,张某某与他人经预谋,携带自制开锁工具至上海市闵行区一民宅,开锁后入户,窃得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手链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411余元。同日下午,张某某与他人结伙至上海市普陀区一民宅,采取同样方法入室,窃得人民币两千余元、港币两千五百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27888.12元的单反相机一台,还有男式、女式手表五块、金块、手链等物。

【案件办理过程】

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参与劳动生产,完成学习任务,遵守监规纪律,平时能够服从民警教育,认罪悔罪,改造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改造期间经过张某某的不断努力,已被法院裁定共减去了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现剩余刑期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经评估,张某某的再犯风险评估低。根据沪高法〔2018〕110号《上海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2019年1月3日,七监区主管民警对张某某提出假释立案申请,经监区审查,由管教副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意见认为:“罪犯张某某计分考评、行政奖惩情况属实,间隔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较好。拟同意立案”,监区随即将张某某的立案基本情况在监区范围内予以公开,监区将立案材料报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经刑罚执行科审核,认为张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假释立案。

刑罚执行科同意立案后,监狱罪犯再犯风险评估小组对张某某进行再犯风险评估,于2019年1月18日出具书面评估意见,认为张某某评估分值为8分,再犯风险为低度。根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开展再犯风险评估适用于罪犯假释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再犯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是否提请假释的参考依据。评估结果为“低度”的,可提请假释;评估结果为“中度”、“高度”和“极高”的,一般不得提请假释。刑罚执行科认为张某某再犯风险评估结果为低度,可以报请假释,于2019年1月28日将假释调查委托评估函发往张某某实际居住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调查显示,张某某实际居住地江西省宜春市,所在村委会及派出所反映张某某犯罪前地区表现尚可,其具有生活、居住条件,对其假释表示无异议。家属能够提供张某某假释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并配合司法所做好教育工作,确保假释期间不再违法犯罪,同意接收。据此宜春市袁州区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认为张某某在本区居住,符合在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

监区接到监狱转递的关于张某某假释的社区评估调查材料后,由监区专职办案民警对张某某报请假释案卷的材料进行搜集和制作,由监区长签署监区意见后报各职能科室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待案卷材料搜集、制作完毕后,监区于2019年3月15日召开监区集体评议会议,对当月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进行集体评议。首先由监区专职办案民警向监区民警汇报关于张某某的基本情况,再由主管民警提出对张某某报请假释的建议和理由,经与会民警一致讨论通过,同意对张某某报请假释,由监区长签署审核意见,案卷材料立卷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2019年4月1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讨论上月监区报送罪犯减刑、假释案,经科室讨论,同意监区报请对张某某予以假释的建议,并予以公开,并将案卷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4月1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议会认定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拟对张某某报请假释,公示期限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并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2019年4月22日,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检沪西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325号检察意见书,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程序合法,并将检察意见予以公开。

2019年4月2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报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汇报。会议决定,同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某报请假释,并将会议结果在监狱范围内予以公开。监狱将张某某假释案件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受理张某某假释案件,对案件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5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有悔改表现,原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已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适用假释后没有再犯罪风险,决定采纳执行机关建议假释的意见,以(2019) 沪01刑更5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张某某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张某某表示回到社会后,要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