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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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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LGLD1552275893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期间,瑞安市XX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生产回力牌胶鞋,被告人潘某某系XX公司销售经理,主要负责产品销售事务,李某某为XX公司指定代理销售商。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下虚设“赵鹏飞”和“拉天宏”客户账户,以低于正常销售价格从XX公司进购回力牌胶鞋;擅自低价销售给代理商李某某,再以每双加价一元的方式从李某某处购回,以上鞋子通过其他平台进行再次销售获利。上述行为致使XX公司货款损失人民币343万余元。被告人潘某某将上述获利的回力牌胶鞋再通过淘宝等方式销售给其他非代理商,从中获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代理意见】

潘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内容自相矛盾且不符合事实根据及法律规定

起诉书第2页指控内容称:上述行为致使XX公司货款损失人民币343万元;然在起诉书第3页中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作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内容所称的是公司货款损失,假设公司有货款损失也根本不能等同于非法侵占数额,更何况被告人没有侵占公司财物。

公诉人以第一次开庭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以提出公司损失343万元等同于职务侵占数额,前述已经阐述假设公司存在损失343万元也不能等同于职务侵占金额。根据《刑法》271条的规定侵占数额较大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由于本案起诉书没有侵占金额,因此公诉人的理由及观点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由于起诉书中没有明确的指控职务侵占犯罪的具体数额,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不能成立。

二、起诉书第2页内容称:XX公司货款损失人民币343万元;该指控认定缺乏事实根据

理由如下:

1、本案中的货物是回力牌胶鞋,根据本案的关键证据材料孙某某的笔录、划码单等均能证明:本案的回力牌胶鞋出现质量问题、季节性问题、发霉的鞋子等,既然回力牌胶鞋存在上述问题,那么如何来确定存在上述问题的回力牌胶鞋的价格呢?本案的货款损失又是如何来计算?因此本案中的货款损失343万元严重缺乏事实根据。除非公诉机关将XX公司在2013年起到2015年止所有的划码单提供给法庭,然后进行比对得出被告人在同一天出售同批次、同质量的货物,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同质量、同批次而且销售在同一天,在此情况下才能得出造成公司损失。公诉机关至今没有全面(XX公司向法庭出具书面材料,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称:“在2012年至2014年的公司所有原始账目仍全部保存,如果你们需要,我公司随时可以提供”)提供划码单给法庭,于是无法查明本案客观事实,也根本无法认定XX公司是否存在损失?因此起诉书第2页内容称:“XX公司货款损失人民币343万元”根本不能成立。

2、根据侦查卷第1卷、第75页,公司负责人孙某某的笔录。侦查人员问公司的负责人孙某某:你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是如何确定的?孙某某回答:通常就是我一个人定的,我定好价格后再通知各股东和销售经理;

侦查人员又问孙某某:你公司是否销售一些过季或颜色不好,或发霉次品的回力鞋?价格是如何?换季或颜色不好、发霉次品的回力牌胶鞋价格是谁决定的?孙某某回答:有!大约价格在16-18元每双!是由我一个人决定的!

根据侦查卷第1卷,第75页,公司负责人孙某某的笔录足以证明:公司出售的回力牌胶鞋价格不管是合格的或不合格的,过季的、发霉的等价格均是由公司负责人孙某某一个人来决定,定好价格后再通知各股东和销售经理。既然XX公司出售的胶鞋价格不管是合格的或不合格等价格均是由公司负责人孙某某一个人来决定,假设公司存在销售损失也是由孙某某所确定,并非被告人造成的。

3、根据第二次庭审时,公诉机关提供的补充证据“公司销售清单、划码单”均能证明除了被告人出售回力牌胶鞋部分价格为8元、10元、12元之外,其他销售人员出售回力牌胶鞋部分价格也为8元、10元、12元。由此证明被告人出售回力牌胶鞋价格完全符合公司确定的价格范围之内,不存在低价出售,也没造成公司损失。

4、本案中如何能确定被告人出售的回力牌胶鞋属于合格还是不合格?有多少双胶鞋属于合格的?有多少双胶鞋属于不合格的,过季的、发霉的?根据侦查卷第1卷,第75页,公司负责人孙某某的笔录足以证明出售胶鞋不管是合格或不合格的胶鞋其价格都是由公司负责人孙某某一个人来确定,而且本案众公司向法庭出具书面材料,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称:“在2012年至2014年的公司所有原始账目仍全部保存,如果你们需要,我公司随时可以提供”。由此可见公司所有出售回力胶鞋销售清单及划码单等相关材料均由XX公司保存至今,而且本案销售时没有统一的标准价,如何计算损失?如果想查明本案关键问题是否存在明显低价出售的问题,为何公诉机关不要求XX公司提供原始账目和划码单?在法庭审理时公诉人只有口头上的苍白无力低价出售,而不提供证据原因何在?唯一的合理解释:1、公司没有损失;2、被告人没有低价出售回力牌胶鞋。

综上,根据本案所有材料根本就无法证明XX公司货款损失,起诉书称XX公司货款损失343万元显然缺乏事实根据。公诉机关举证不能,依法不能认定XX公司的销售损失。

三、本案的被告人是否存在低价销售回力牌胶鞋的问题

根据上述第二点内容已经详细阐述:

1、被告人销售回力牌胶鞋价格是由公司负责人孙某某确定(孙某某本人笔录和其他销售人员的笔录均能证明),而且被告人每次销售的回力牌胶鞋均有公司的划码单出具(划码单上内容均写明:销售的货号;胶鞋的颜色;胶鞋的码段;胶鞋的件数;胶鞋的价格;订货的时间等),由此证明被告人销售回力牌胶鞋价格均由XX公司确定及掌控,并且被告人销售的次数最多、销售的时间最长,销售期限长达几年时间,反之如果XX公司认为被告人明显低价出售的话(每次出售划码单均由公司确定及掌控),当时为何不提出异议呢?更加证明被告人销售回力牌胶鞋的价格公司是明知的、是认同的。因此被告人不存在低价销售回力牌胶鞋。

 2、被告人销售回力牌胶鞋包括发霉的胶鞋、不合格的胶鞋、合格的胶鞋、过季的胶鞋。本案如何确定被告人销售回力牌胶鞋有多少双合格的胶鞋?有多少双不合格的胶鞋?有多少双过季的胶鞋?有多少双发霉的胶鞋?相对应的价格分别双是多少?公诉机关至今没有证据证明,如何能认定被告人低价销售回力牌胶鞋呢?显然公诉机关举证不能,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低价销售回力牌胶鞋。

3、在第二次庭审时,公诉机关提供的补充证据“公司销售清单、划码单”均能证明除了被告人出售回力牌胶鞋部分价格最低为8元、10元、12元之外,其他销售人员出售回力牌胶鞋部分价格也为8元、10元、12元。证明了公司出售回力牌胶鞋价格范围,而公司的其他销售人员按此范围出售是正当的,为何被告人出售就属于犯罪的呢?理由及依据何在?所以被告人出售回力牌胶鞋价格完全符合公司确定的价格范围之内,不存在明显低价出售。

4、根据上述第二点内容已经阐述,本案被告人出售回力牌胶鞋价格完全符合公司确定的价格范围之内,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造成XX公司的销售损失。既然无法证明XX公司存在销售损失,如何能认定被告人明显低价销售呢?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明显低价销售观点根本不能成立。

四、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理叙犯职务侵占罪缺乏事实根据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人没有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根据上述辩护观点已经足以说明:1、被告人出售回力牌胶鞋价格完全符合公司确定的价格范围之内,不存在低价出售。2、本案没有证据证明XX公司存在销售损失的问题;3、被告人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4、不能因为被告人以合理价格从公司购买货物后再在淘宝上出售获得盈利而武断被告人侵占,公诉机关指控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了对潘某某的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潘某某无罪释放。

【裁判文书】

温州市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刑初2007号刑事裁定书;温州市瑞安市检察院瑞检刑不诉(2019)85号不起诉决定书。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本案从事实上讲被告人不存在低价出售的行为;从证据上讲,不能证明公司在销售上存在损失;从法律适用上讲,被告人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辩护人的上述辩护观点最终获得了公诉机关及法院的认可和采纳。

【结语和建议】

本案辩护律师抓住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及证据问题依法展开辩护,与司法机关进行反复的沟通及探讨,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律师在为企业从业人员辩护时,应紧紧围绕“法治”二字开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把握法条规定,为提升营商环境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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