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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北墅监狱服刑人员陈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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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S158043480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男,1993年2月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7)鲁1002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碍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健浩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于2018年1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陈某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十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0月8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陈某所在监区警察集体研究认为陈某在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技能,历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良好以上成绩;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条件。陈某已执行二年十个月,余刑五个月,遂提出对其假释的建议,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2019年10月9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监区集体研究后认为,陈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截止2019年8月份,陈某兑现表扬奖励一次,现有考核分229.5分。综合考察陈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遂提出对陈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假释意见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

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处审查。刑罚执行处经审查,结合其改造及奖励、实际执行刑期情况,认为监区认定陈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时,陈某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为社区矫正环境良好,同意监区为其提请假释。

2019年10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合议同意对陈某提请假释。评审会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10月23日至10月29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提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驻北墅监狱检察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同意陈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书。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陈某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10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陈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陈某假释的决定。监狱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并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提请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10月30日,北墅监狱报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裁前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于2019年11月18日开庭审理罪犯陈某假释案件。庭审中,法官对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提出了异议,结合陈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等,2019年11月28日,裁定陈某等十九名被告强行闯入他人公司,公然打砸设备、破坏矿井、阻止施工,造成他人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共同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致一人轻伤,且社区调查评估报告未对所居住的社区是否有重大影响未作出明确的意见,不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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