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女子监狱罪犯蔡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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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JYJS157940550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蔡某某,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香港人,高中文化,因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114号】。判决生效后,蔡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被交付广东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2017年10月29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减刑判决,减去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9日【(2017)粤01刑更第4371号】。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按照监狱假释对象预筛查工作要求,监区组织核查了本监区未来三个月符合假释基本条件的罪犯情况。经筛查,蔡某某即将符合假释的基本条件,且在本考核期内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服从警官的管理,积极参加学习,每月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3次表扬,原判罚金6000元已全额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监区经会议讨论认为,蔡某某符合假释基本要求,拟提请假释前的考察评估对象。监区及时向监狱评估中心提出为罪犯蔡某某开展再犯罪危险评估的申请,并于2018年7月26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向福建省南安市司法局发出了蔡某某假释委托调查函。
2018年8月,福建省南安市司法局回函同意在蔡某某假释后,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监狱评估中心经评估认为:蔡某某再犯罪危险程度为低度。
2018年11月1日,监区召集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减刑假释案件。经集体评议认为,蔡某某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服从警官的管理,每月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考核期内获得3次表扬,另累计196分,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蔡某某弟弟为其假释担保人,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已经签署家属意见书;司法局也已经回函同意接收,具有境内监管机构,建议对蔡某某提请假释。会后形成资格榜在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11月8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讨论并通过了对蔡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刑罚执行部门通过审查案件,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内地能接受到有效地监督管理,司法局已经回函同意接收,家属也已经签署家属意见书。监区提请的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的提请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将案件提交至刑罚执行部门。
2018年11月17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邀请驻监监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会会议认为,蔡某某能够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且再犯罪危险评估为低度,蔡某某假释以后生活来源稳定以及监管条件良好,刑罚执行部门提请的假释建议适当,同意提请假释的意见,决定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讨论。会后,监狱及时整理生成提请榜进行公示并发函书面征求检察院意见。公示期间满,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检察院未提出反对意见。
2018年11月25日,经监狱长办公会讨论,同意评审会关于为罪犯蔡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于2018年11月16日一并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抄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驻女子监狱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监狱对蔡某某假释案件的提请意见,经过开庭审理,2018年12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2018)粤01刑更第6129号】,对蔡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