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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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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JYJS1577781971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赵某,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因犯运输毒品罪,2011年1月19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2011年8月16日交付执行。2011年9月19日移押至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3年7月24日该犯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1月28日该犯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变更为2019年11月7日。

前科劣迹:无。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完毕。

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9月8日18时许,该犯受他人雇佣后,携带甲基苯丙胺二包,乘坐他人驾驶的摩托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口,欲将上述毒品出售给他人时,被接到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赵某自减刑以来经教育能继续认罪悔罪,并主动写下悔罪书,服从管教,能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教育,积极参加劳役,与同犯和睦相处,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七次,综合表现较好。同时该犯服刑期间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2013年至2017年期间该犯用自己狱内劳动报酬履行罚金七次累计人民币八千八百元,剩余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二百元罚金在姐姐的帮助下已履行完毕。 2018年5月15日监狱对该犯开展了再犯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为低度,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

根据罪犯赵某的综合改造表现,2018年5月24日监区申请对罪犯赵某进行假释立案,在立案上报过程中民警发现该犯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为此民警联系赵某的姐姐,其姐姐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带有该犯照片的户籍信息证明后寄到监狱,2018年5月3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同意对罪犯赵某假释立案。

2018年6月5日监狱发放假释调查函至罪犯赵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司法局,委托对方对罪犯赵某的居住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在社区内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对所在社区的影响进行评估。2018年7月10日磐石市司法局作出磐矫字(2018)第7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赵某符合在本辖区内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

2018年8月6日,监区民警对罪犯赵某拟提请假释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为:自2016年1月28日裁定减刑以来,该犯经教育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积极参加劳役,获得监狱表扬七次,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再犯风险评估结果为低度,减刑间隔期2年4个月,符合假释法定条件,与会民警一致同意对罪犯赵某依法提请假释。对评议结果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10月28日对该案进行讨论,认定罪犯赵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赵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2018年10月31日同意报请假释,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1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评审结果为:综合考量罪犯赵某的改造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再犯风险评估、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等情况,与会评委逐一发表意见,一致同意对罪犯赵某依法提请假释,并将评审结果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并将检察意见在狱内进行公开。

2018年11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赵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审定结果为:罪犯赵某假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对罪犯赵某依法提请假释,并将决定在狱内进行公开。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报请假释建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赵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罪犯赵某假释,假释考验期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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