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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人员吴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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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JYJS1568084939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吴某某,绰号“么马”,男,1994年7月22日出生,海南省定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南省定安县某某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琼9021刑初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琼96刑终第9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刑期执行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吴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入监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11日,美兰监狱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讨论吴某某的假释案件。监区认为吴某某在服刑期间, 能够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2017年7月起至2018年6月止,累计考核十二个月,共计获得两个表扬。吴某某应交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服刑期间已履行完毕。综合吴某某狱内表现情况,建议对吴某某予以假释。会后依照相关规定公示。监区公示期间,没有人民警察和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该假释案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的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呈报假释的实体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监区所提交的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监狱委托罪犯吴某某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其矫正环境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认为吴某某居住地的社区环境适合其矫正,同意接收吴某某实施社区矫正。该案相关意见和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会议,作出同意提请吴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吴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拟提请吴某某假释的建议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1月5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对吴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吴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吴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1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裁定对吴某某予以假释。2018年12月20日,假释裁定书送达,当天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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