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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人员陈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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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JYJS1567993756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务农,贵州省思南县人。陈某某因盗窃罪,2012年8月10日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2012年9月4日送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1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罚金一万五千元(已履行五千元)不变,涉案赃款继续追缴。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4日,监狱对陈某某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认为,预测陈某某无再犯罪危险。2018年10月9日陈某某拟假释居住地遵义市思南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陈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2018年10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忠庄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陈某某提请假释案件。会议综合陈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陈某某自上次减刑后,能够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表扬三个,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一个,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一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表扬一个。罚金一万五千元已执行完毕,涉案赃款69437元已履行23146元。分监区经研究认为,陈某某刑期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减刑后间隔期符合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建议提请假释。

2018年11月5日,忠庄监狱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11月1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陈某某假释案件进行审查:陈某某罚金已履行完毕,涉案赃款69437元已履行23146元。陈某某的判决书载明,涉案赃款69437元系陈某某等三人共同参与盗窃的金额,判决书未载明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且判决书载明,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互为主从。现陈某某个人已履行涉案赃款的三分之一,应视为个人应当履行的份额已经履行完毕。监区提请假释的案件其它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监狱刑罚执行科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1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作出同意提请陈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8年12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陈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暂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9年1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陈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行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刑期已经过二分之一,经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综合评估,预测陈某某无再犯罪危险,且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对陈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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