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监狱服刑人员仝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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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S156715373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仝某某,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因交通肇事罪经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以(2017)鲁1521刑初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2日止,于2017年11月8日送山东省聊城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仝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社会和原判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深感对不起被害人、社会和自己的家庭,自己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决心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对社会有益的守法公民。仝某某能够服从管理,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没有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发生。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共获得考核分2407分,兑现表扬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仝某某居住地阳谷县司法局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出具了“罪犯仝某某本次犯罪对某某居住区影响一般,如在监狱表现较好,服从管理,可在我县管理矫正”的评估意见。山东省聊城监狱十三监区依法对其进行了危险性评估,认为仝某某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2019年5月2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聊城监狱十三监区民警召开会议,会议综合仝某某犯罪情形和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仝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十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监区全体警察意见。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仝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仝某某假释的意见,并按规定在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征求检察机关意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假释的评审意见和检察机关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仝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议,认为仝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仝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7月30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仝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裁定对仝某某假释。
2019年7月31日,假释裁定书送达,监狱依法为仝某某办理假释出狱手续,移交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