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人员赵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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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JYJS1566808302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赵某某,女,因容留卖淫罪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对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于2015年11月10日投入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5月11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女子监狱七监区于2019年2月21日召开人民警察集体会议,集体研究赵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赵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赵某某在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集中教育,表现良好,已获得表扬二次,已全部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赵某某服刑时间已过刑期的二分之一,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其女发生意外死亡),加上父母年迈确需人照顾。在重庆市涪陵区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中,写明:“服刑人员赵某某家人在其服刑期间常来探视、定期拨打亲情电话,配合监狱管理部门进行教育,且其回归社会后就业环境较好,再犯罪诱因较少,再犯罪可能性偏低,不致造成社会影响,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家属也一致愿意配合社区矫正部门对赵某某进行日常监管和帮助,促其成为合格公民。
2019年2月21日,监区民警集体会议研究通过了赵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同日,监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对赵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假释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适宜假释的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赵某某假释的意见。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赵某某符合假释条件且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同意提请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将评审会意见和检察机关意见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对赵某某提请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5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赵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裁定对赵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