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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监狱服刑人员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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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S1565769663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唐某,男,1991年5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27日交付四川省广元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无刑罚变动。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19年2月19日,广元监狱一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唐某报请假释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了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情况。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计分考核转换表扬二个。

2.刑期执行情况。唐某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剩余刑期十一个月。

3.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唐某无财产刑判项。

4.认罪悔改表现评定。根据《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监狱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唐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劳动改造表现情况、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共计二十五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得分96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5.“没有再犯罪危险”评估。监区对以下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评议:①违法犯罪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唐某无犯罪前科,案发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属自首;积极赔偿伤者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假释后有固定住所,且有家人监管;②监狱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性评估小组根据该犯的犯罪性质、犯罪客体、恶性程度、犯罪形态、犯罪情节、毒品成瘾、犯罪次数、社会危害程度及原判刑期等,对应《罪犯入狱前人身危险性评估分值表》所列维度及项目进行测评,评定为“低度危险”;③依据其服刑期间的现实改造表现及生理心理状况情况包括:悔改表现、行政及刑事处罚、现实危险性、年龄、文化、职业技能、身体状况、COPA-PI心理状况测评结果等,对应《罪犯服刑期间人身危险性评估分值表》所列维度及项目进行测评,评定为“低度危险”;④广元监狱向罪犯居住地南充市高坪区司法局发出社会调查评估函,高坪区司法局调查后出具“建议纳入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综合以上情况,监区集体评议认为唐某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会议综合以上情况认为:罪犯唐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实际执行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也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六条“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的规定,建议依法对唐某报请假释。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报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报请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四川省广元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唐某假释案件进行审议,认为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报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报请罪犯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报请假释建议书》,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案卷材料审查。监狱将唐某假释案件报请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5月24日,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到监狱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认为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裁定对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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