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人员孙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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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JYJS156576841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孙某某,男,1942年11月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子县。因合同诈骗罪被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2日止。于2011年1月28日押晋城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是对假释条件严格把关,做好摸底工作。按照《晋城监狱2018年第四批罪犯减刑假释方案》的通知精神及规定,经罪犯本人申请,监区摸底审核,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的考核期内,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各项成绩合格,到课率100%;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在日常考核中,孙某某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余591分。罪犯孙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执行原判刑期已二分之一以上,具备假释的基本法定条件。
二是对假释程序规范操作,确保证据完整。2018年10月10日,孙某某本人写出守法承诺书,承诺假释后服从监管,接受帮教、矫正,注意社会影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县或者迁居报经批准。监区收到孙某某的假释申请后,对其呈报假释的所有资料进行了严格把关和审核,2018年10月27日,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对孙某某呈报假释事宜进行了集体合并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民警和罪犯均无异议。后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提出对孙某某假释建议,并进行公示。
2019年1月18日监狱通知孙某某的儿子孙某飞出具监督承诺书,保证孙某某假释后生活有着落,保证协助社区矫正部门对孙某某进行监督、帮教,发现脱管后及时进行报告。监狱确定孙某某为拟假释人员后,委托该犯居住地山西省长子县司法局进行假释后对社区影响的调查,2019年1月24日长子县司法局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同意其假释进行社区矫正并进行监管。
2019年2月28日监狱对孙某某假释后再犯罪的危险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了评估打分,孙某某打分结果为25.6分,属于低风险,适用假释后应无再犯罪风险。
2019年3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了审核,同意监狱刑罚科对孙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并按规定在会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民警和罪犯均无异议。
2019年5月6日经晋城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进行了审核,同意对孙某某提请假释,并按规定在会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民警和罪犯均无异议。监狱依法提请对孙某某予以假释。
三是注重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在对孙某某的案件办理中,民警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加强悔罪赎罪意识教育;另一方面民警先后两次到孙某某家中家访,为孙某某回归社会赢得更多支持和帮助。
四是积极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检察,确保案件办理合法规范。在对孙某某的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监狱邀请人民检察院全程参与,并列席评审委员会会议,会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抄送驻监检察室,确保案件办理中无违规违法现象。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14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孙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10月12日止)。监狱将罪犯孙某某及《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表》和监督承诺书一并送达山西省长子县司法局,并将假释裁定抄送驻监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