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人员杨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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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JYJS1565657901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杨某某,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吉林省敦化市人,农民,小学文化,家庭住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无前科劣迹。杨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起止为2012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止。于2013年2月28日送到延吉监狱服刑。2015年9月29日被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29日被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日期为2020年8月23日。截止到2019年3月1日,余刑一年五个月二十二日。
【案件办理过程】
(一)依据假释案件呈报的基本标准和条件,监区在2019年2月初进行了摸底,摸底结束后,召开监区全体民警会议对杨某某拟报假释案件进行集体评议,评议认为 :罪犯杨某某自从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表现较好。从2016年11月至2019年1月,获得考核积分3004分,先后受到表扬五次,一致同意对杨某某呈报假释。监区集体评议后将杨某某的假释案件提交到监区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监区长办公会经过认真研究讨论,一致同意对杨某某呈报假释并将初始卷宗呈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严格执行核对审查:一是保证人资格审查。刑罚执行科接到监区呈报拟假释杨某某的假释案件材料后,通知杨某某的保证人来监狱签订保证书,刑罚执行科由专人对保证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经核实:保证人王某红是杨某某的妻子,1970年12月4日出生,家住吉林省敦化市,农民,家里有住房和经济来源,没有前科劣迹和不良记录,符合保证人条件,保证人具备具保资格,能保证杨某某假释后的生活并协助当地司法机关进行监管。二是罪犯悔改表现审核。刑罚执行科办案人审查罪犯的日常改造中发现,罪犯杨某某2018年2月份因为违纪取消各项考核基础奖分,2018年11月份因为不遵守《罪犯行为规范日常准则》扣遵规守纪扣日常考核基础奖分五分。
(三)综合情况集体讨论研究:延吉监狱刑罚科召开科务会,评定杨某某假释案件过程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级。依据其狱内一贯表现、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的生活来源、监管条件、犯罪性质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虑。在减刑间隔期内,杨某某没有按照《罪犯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并且有两次违纪事件发生。延吉监狱刑罚科认为,假释既要体现了刑罚的惩戒性,又要体现刑罚的预防性,应注重预防犯罪发生的可能。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2月21日,刑罚执行科经过科务会审议后,认为杨某某在狱内服刑期间,改造表现不明显,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人身危害性未消除,悔改表现不突出,再犯罪的危险性依然存在,决定撤销对杨某某的假释提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