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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人员曾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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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JYJS156439788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曾某,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高中文化,捕前职业,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曾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7月15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三百元。被告人曾某不服,提出上诉。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3年9月8日作出了准许上诉人曾某撤回上诉的终审裁定。曾某于2004年3月18日投入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刑期自2003年9月8日起。经过数次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月2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一监区曾某的假释申请书。随即通知一监区将曾某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财产刑执行情况证明、行政奖励情况、日常表现情况等材料汇编成册,报至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1.曾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在担任监区卫生员期间,能积极协助民警搞好监区基本医疗工作,改造表现较好,无违规情况发生。曾某自上次减刑后截止2018年5月,累计获得行政奖励表扬四次。2.曾某不系累犯,且罪名、原判刑期均不在不得假释范围内。3.曾某已履行完毕财产刑(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收款单据)。4.曾某已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六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1款之规定,曾某符合申报假释条件,监狱刑罚执行科启动假释程序。2018年3月21日,曾某具保人其母亲刘某至监狱填写了《罪犯假释担保书》。

2018年4月1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发函委托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对曾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2018年4月25日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回函至监狱,综合评估意见为:建议曾某适合进行社区矫正。

2018年5月30日,监狱心理矫治科心理测评室出具假释罪犯心理测试评估报告:XT诊断评估:刑罚体验很深,重新犯罪的可能较极小,评估等级:绿(守法);CX诊断评估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小,评估等级:绿(守法)。

2018年6月2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渝都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曾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曾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曾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经监区集体评议,建议对曾某提请假释。

2018年6月29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对曾某提请减刑案进行审核,同意监区民警集体会议对曾某提请假释的意见,并将提请曾某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卷宗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

监狱刑罚执行科鉴于在前期审查中曾某符合假释法定条件,长寿区司法局也建议其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同时认为监区认定曾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同意受理并上报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

2018年7月13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评议,同意曾某提请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2018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20日),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至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

2018年7月23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驻渝都监狱检察室作出“罪犯曾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

2018年7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曾某假释建议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曾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并作出提请罪犯曾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11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经矫正机关调查评估,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曾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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