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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人员朱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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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JYJS156412489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朱某某,男,1994年10月8日生,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龙里县。2017年3月29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30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2017年9月5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监狱经评估认为,朱某某在出狱后无再犯罪危险。征求司法局意见,司法局同意接收朱某某纳入社区矫正。2018年12月1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召开分监区会议,集体评议罪犯提请假释案件,会议认为,朱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两个计分考核周期获表扬两个,且朱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罚金六千元已履行,符合假释条件。分监区建议依法对朱某某提请假释。

2018年12月17日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同意分监区的提请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都匀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12月28日,都匀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朱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朱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朱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朱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2019年1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朱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朱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朱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3月4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对朱某某裁定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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