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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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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JYJS1563154719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78年12月2日生,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因涉嫌盗窃罪,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以(2015)金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贰万元,刑期自2014年5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止,于2016年5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3月,监狱第一季度减刑假释工作开始,2019年3月6日,甘肃省金昌监狱八监区二分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假释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某提请假释事宜。会议综合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王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危害;能够积极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努力维护狱内改造秩序;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其中经考核政治76分,语文71分,数学69分;在生产劳动中服从管理,听从分配,能够按照劳动岗位要求,认真细致进行劳动改造。截止2019年2月底,根据监狱日常考核,该犯获计分表扬 5次,结余奖分173分,王某某被判处罚金贰万元,也已全部缴纳。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王某某提请假释。

2019年3月7日,经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对八监区二分监区对服刑人员王某某的提请假释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分析,结合服刑人员王某某在入监以来的改造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分监区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

狱政科在从法定条件到监区呈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到监区呈报意见进行了全面复核。通过现场查看公示情况、翻阅罪犯小组会议记录、分监区集体评议会议记录、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计分考核台帐,询问部分警察、罪犯等形式进行了调查了解和复核。同时,山丹县司法局做出的社区评估鉴定,认为该犯家庭及主要成员无不良社会影响和不良社会关系,身份清白,无违法犯罪经历,能确保假释罪犯转入社区矫正的态度和管束帮教能力。经复核:监区提请假释的工作程序完备,操作规范,公开透明,警察及服刑人员均无异议。2019年4月19日经狱政科科务会研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4月26日,金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金昌监狱驻监检察室检察员参加假释评审会,并作出了同意王某某假释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提交的王某某假释材料和金昌监狱驻监检察室提出的检察意见,作出了同意提请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随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进行审定。

2019年5月15日,金昌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王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14日,经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结合该犯所在监区罪犯巨某某的证人证言,依法裁定对王某某实行假释。

监狱在本案中充分体现了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有别的行刑理念和对王某某的感化、挽救和人道主义精神,严格审查法定条件,准确评价其改造表现,为王某某呈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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