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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姜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9-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JYJS1562918902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姜某,男,1968年7月出生,吉林省延吉市人,无职业,大学文化,家庭住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无前科劣迹。因非法制造枪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起止为2015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止。于2016年1月8日送到延吉监狱服刑。2017年11月24日被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满日期为2020年8月25日。截止到2019年5月1日,余刑1年3个月24日。

【案件办理过程】

(一)依据假释案件呈报的基本标准和条件。监区在2019年4月份进行了摸底,摸底结束后,召开监区全体民警会议对姜某拟报假释案件进行集体评议。评议认为,姜某自从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表现较好。从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获得考核积分1830分,先后受到表扬3次,一致同意对姜某呈报假释。监区集体评议后将姜某的假释案件提交到监区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监区长办公会经过认真研究讨论,一致同意对姜某呈报假释并将初始卷宗呈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监狱刑罚科审查过程。一是保证人资格审查。刑罚执行科接到监区呈报拟假释姜某的假释案件材料后,通知姜某的保证人来监狱签订保证书,刑罚执行科由专人对保证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经核实:保证人姜某甲是姜某的儿子,1992年1月5日出生,家庭住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现为人打工,家里有住房和经济来源,没有前科劣迹和不良记录,符合保证人条件,保证人具备具保资格,能保证姜某假释后的生活并协助当地司法机关进行监管。二是罪犯犯罪性质审核。刑罚执行科在审查该服刑人员的判决书中发现,延吉监狱在办理姜某假释案件过程中,严格审查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程度。根据姜某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的生活来源、监管条件、犯罪性质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虑。姜某的假释案件从认罪悔罪方面、出监后的生活来源等方面都符合假释条件,但是从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考虑,该服刑人员的犯罪情节中,犯罪的动机、目的、方式、手段比较恶劣。购买枪支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且作案动机主要是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报复心理较强,对被害人身心危害性较重,不排除出监后的再犯可能性。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4月26日,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议,经过科务会议审议,认为该服刑人员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决定撤销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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